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深入了解党的方针、政策,了解国情,开阔视野,从实践中掌握基本专业实践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动手能力;培养实事求是、艰苦奋斗、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培养创新精神、创业意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不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学院学生的实践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实践教学的分类与要求:
第一条 认识实习(见习) 通过讲学、社会调查、观摩、社会实践等形式使学生了解本专业在社会实际中的应用,获得本学科、本专业的感性知识,为学习专业课打下基础;
第二条 生产(教学)实习 通过实际岗位的训练使学生巩固已学理论知识,学习生产和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培养初步应用本专业知识的实际工作能力,了解本专业的社会发展趋势,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提供感性知识。
第三条 课程设计(训练或论文) 通过一门或几门课程的综合训练,使学生巩固已学理论知识,掌握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和设计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训练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次较为系统的训练。
第二章 实践教学大纲
第五条 实践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践教学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制各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经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于实习前发给指导教师。实践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践目的和要求;
2、实践内容与检查方法;
3、实践方式和时间分配;
4、实践期间的现场教学和跟班劳动安排;
5、实践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六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教研室必须组织有关教师编写各类实践指导书,详细说明实践要求和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
第三章 实践教学计划
第六条 制订实践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和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工作,实践教学计划包括年度实践计划和实施计划。
第七条 须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做好年度实践计划(包括实践环节名称、专业、地点、时间、人数、内容、实践单位等),上报教学院长审签。
对于未编制实践教学计划的实践教学环节,学院将不予安排该实践教学环节的经费。实践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须变动者,须经教学院长批准。
第八条 在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前须编制实施计划书,实施计划书应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单位的规模、级别、技术力量、设备、师资力量、教学水平、食宿条件、学习场所等情况制定,合理安排学生、带教人员和教学进程。实施计划书须在实践教学开始两周前完成并经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实施计划书和指导教材须在各实践教学环节开始前印发给参加教学实践的师生和实践单位。
第四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全院的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第十条 学院工作职责
1、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制订年度实践计划和实施计划。
2、会同教研室联系落实实践场所;考察选择拟挂牌教学实践基地。
3、审定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校内外指导教师队伍。
4、建立、健全校外集中实践学生的组织。
5、检查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准备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
6、组织动员,并对进入实践教学环节学生的资格进行审定。
7、检查实践教学质量,组织实践教学经验交流。
8、考察推荐教学实践基地中兼职教师职务聘任的人选。
第十一条 教研室职责
1、填报实践教学计划、实施计划。
2、负责编写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指导书。
3、选择实践教学场所。
4、选派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并考核他们的工作。
5、做好实践教学开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参加实践教学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实践基地职责
1、制定教学实践基地有关实践教学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建立相对稳定的带教队伍,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
3、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践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
1、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实际情况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不得用进行教学实践的研究生充任指导教师。对于初次承担指导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进行指导。指导教师的人数可按:集中形式1∶15~20;其它1∶40的比例配备。
2、系部、教研室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安排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非更换不可者,须申述理由,经教学院长签字同意。
3、指导教师职责:
参《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凡我院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实训环节,但未通过资格审定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的实践教学。
2、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领导,接受指导教师及教学实践基地带教人员的指导;按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践教学的各项任务;要重视向实际学习,记好学习笔记,按时完成布置的作业,写好实践报告并参加实践考核。
3、尊重实践场所工作人员的劳动,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践场所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4、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或溜岗。有事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5、实践期间不得参与同实践任务无关的工作。
6、遵守学院及实践场所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遵守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考核和成绩评定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对实施计划中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政治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劳动态度等,对学生进行考核,按照教学大纲制订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最终以五级记分法登录成绩。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践考核均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践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者;
2、未参加实践教学的时间超过全程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实践中有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实践学习期间因故缺做部分环节或部分环节未达到教学要求者,应令其在当学期成绩评定前补足或重做,成绩评定后不得补做。
实践环节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教学实践基地建设
1、实践场所的选择和教学实践组织形式
教学实践场所的选择应满足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践单位长期挂钩,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教学实践基地。选择实践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
(2)具有良好育人环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好的技术条件,具有素质好、相对稳定的带教和管理人员,对学生实践比较重视。
(3)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4)就地就近,相对稳定,合理布局,兼顾学生就业。
2、实践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践场所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以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人数不宜太少)分散进行。考虑到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还可以采取学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实践,学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必须是非我校教学实践基地但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学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需在学校计划日期前一个月向学院递交申请,经学院审批后备案。毕业实习环节实施计划确定后学生原则上不得调换实习场所,确因就业原因需调换的,凭有效证明(正式签订并经学校就业部门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单位同意接受实习的证明等)办理相应手续(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对于分散进行和学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的实践,学院、教研室尤其要加强组织管理,严格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
3、学院要主动与接受我校学生的单位保持联系,开展协作。在合作的基础上,学校将对符合实践教学要求、能长期稳定接受我校实践教学的单位,发展为计算机工程学院实习基地,给予适当的相关设施投入和技术支持,并对带教人员选聘相应的兼职教师职务。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经费
1、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实践师生的差旅费补助(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习管理费(带教费、水电搭伙费)、经院领导同意后的杂项费和学院领导检查教学的相关费用等。教务处对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2、实践教学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实习期间支付的各项费用,均应有正式发票或接收单位财务部门的正式收据,并由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实习指导教师签字,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信息技术学院下属各单位。本工作规程与我院以前制定的实践教学工作规程或其它有关规定有相抵触时,以本工作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