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践教育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践教育中心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院办学质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践教育中心的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工程应用型人才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工作,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实践教育中心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保证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照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实行实验室开放,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转化先进科技成果,更新、改革实验内容和教学方法,逐步提高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比例,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学院有关技术物资管理制度进行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实验系统处于完好和备用状态。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实践教育中心由学院分管领导对实践教育中心建设规划、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分管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检查监督实践教育中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践教育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制定和完善实践教育中心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主管实践教育中心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计划的审批,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做好实践教育中心队伍建设、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二条 实践教育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践教育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 实践教育中心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人员及职责
第十四条 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水平,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人员担任实践教育中心主任。
第十五条 实践教育中心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实践教育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参照《实践教育中心主任职责(试行)》。
第十六条 实践教育中心管理员应热爱实践教育中心工作,品行端正,为人师表,为提高实验、实习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钻研技术,积极进取。实践教育中心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参照《实践教育中心管理员职责(试行)》。
第十七条 实践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实践教育中心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践教育中心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实践教育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践教育中心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 全
第二十条 实践教育中心要根据本中心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并作好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育中心的安全规范要定期加强宣传,具体安全规范参照《实践教育中心安全卫生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