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实验中心 - 规章制度 - 正文

金陵科技学院计算机机房及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21-03-02 13:29:43 | 点击数:

为了加强学校计算机房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计算机房及实验室安全、规范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金陵科技学院计算机房及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计算机房安全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房主要指计算机集中放置的学校公用机房和各院(部)办公用的计算机房。

二、开设计算机房,严格按照“谁开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三、用户在校园网相关服务器上开设账户和口令信息要妥善保管,网络与信息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

四、计算机房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必须对上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确定机位、IP 地址、建立计算机使用管理日志,记录使用人员上下机时间;管理日志要保存一年。上机人员用机记录要便于查询。对缺乏计算机房管理制度,造成网络安全事故无法追查的,将追究机房负责人和机房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机房必须落实以下安全要求:

(一)服务对象必须为校内师生,不得对校外人员开放。各类机房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由校外人员管理。

(二)50 台以上计算机的机房必须有2 个以上安全出口。

(三)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安装防盗门窗及技防设施。

(四)严禁制作、复制和传播有害信息、黄色网站或黄色游戏、淫秽影碟,严禁盗用他人IP 地址、用户账号;不得利用计算机技术侵犯用户合法权益;一经发现,追究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未经机房管理人员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网络拓扑结构、网络设备布置、服务器配置和网络参数,危害网络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网络系统,不得篡改系统信息和用户数据。机房管理人员应及时监控计算机及网络运行状况,对不成功进入、不成功访问、越权存取尝试等进行记录、整理、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六)任何人不得在网上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开设二级代理服务器。网络使用者发现病毒,应立即向机房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七)机房网络服务器以及机房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由机房管理人员负责。

六、学校网络中心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学校的网络安全状况,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机房的计算机管理日志和管理记录。

七、计算机房内发生治安事件、火灾及发现不良信息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

八、凡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金陵科技学院计算机房安全管理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要严格执行《关于“创七安”工作的管理规定》,纳入治保责任制的管理、考核、奖惩之中,接受保卫处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

二、非本实验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三、实验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预先拟定安全防护措施,并有实验指导教师在场监护,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四、实验时因不听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未经实验指导教师的许可,不准动用实验室的一切仪器设备。

六、实验室严禁抽烟、乱拉电线、乱接电源。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实验中需用明火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

七、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清理仪器设备、药品、工具,清扫场地,并在关好门窗,关断电源、气源后才能离开。

八、实验室主任要定期会同保卫处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设备和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九、贵重仪器设备概不外借。一般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设备处批准,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后,才能借出。归还时要进行验收,如有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十、实验需用的少量危险品,应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领用手续,经实验室主任批准。领用剧毒物品,还须经保卫处负责人批准。使用多余的,必须当即退回,不许留在实验室或其他地方过夜。

十一、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气源,采取其他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保卫处、设备处。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要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会使用消防器材,具有自防自救能力。对违反安全制度构成事故,并造成损失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所有:金陵科技学院 软件工程学院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99号 邮编:211169 电话:025-86188709 E-mail:rjxy@jit.edu.cn